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一站式”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贵州(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南州等)市州发改委委托节能报告评审单位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关于绿之城
联系方式
服务优势
宣传手册
合作企业
免责声明
业务领域
节能领域
环保领域
水利领域
国土领域
林业领域
其他领域
新闻中心
公司动态
行业新闻
公告公示
案例展示
节能领域
环保领域
水利领域
国土领域
林业领域
其他领域
专家顾问
政策法规
节能
环保
水利
国土
林业
其他
服务优势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环保
>
业务领域
节能报告编制及评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能源审计报告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
入河排污口论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交通影响评价
环境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排污许可证(代办)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设施验收
资金申请报告
防洪影响评价
园林绿化工程
污水处理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焦点关注
1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解读
3
【文件汇总】不予受理或审批环评文件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
4
生态环境部:正面清单项目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
环评审批再简化,受疫情影响较大部分行业实行告知承诺,推行不见面审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9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1
排污证不是想拿就能拿!国家环境部正式发文要求未批先建、不达标等应当整改
12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13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14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15
贵州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解读
16
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3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4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5
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26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
27
全文来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
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9
贵州环评“放管服”再加码 6条措施助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
30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正式发布
31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32
【政策文件】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的通知
33
2021年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正式启动
34
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持续推进乡村生态振兴
35
环境部 | 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36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38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日期:2020-03-25 10:48:26
来源: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0
次
(2017 年 6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9 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同时废止。
https://www.gzjnhbw.com/uploadfile/2020/0325/20200325105335496.pdf
上一篇: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微信
【推荐最新项目案例】
QQ咨询
在线咨询
官方微信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0851-86769520
24小时专家热线
15599105520
在线报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