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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设坚决说“不”!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日期:2023-08-24 09:14:35

来源:贵州人大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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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阻碍城乡建设进程、产生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制约城乡建设发展的难题和顽症。近年来,随着贵阳市城镇化加速推进,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房现象一度呈蔓延之势。

为持续打好拆违控违攻坚战,逐步消除违法建设存量、坚决遏制增量,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结合贵阳市实际,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制定并出台《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立法来规范、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为贵阳市全面治理违法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聚焦中心  服务大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早在2022年6月,贵阳市委、市政府就组建立法专班,开始制定《规定》。

《规定》经2022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现场。[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敏 /摄]

此次《规定》的制定不仅是贵阳市围绕“强省会”行动致力于解决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管理难题,还是贵阳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的生动法治实践。

《规定》在充分总结贵阳市多年来查处违法建设的实践经验成果基础上,对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查处违法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补充,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在城乡规划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践遇到的难题堵点。

《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不畅、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晰的问题,促进日常监管与查处违法建设无缝衔接;有利于解决违法建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加大对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多措并举、建立从源头治理的长效管控措施;有利于解决违法建设情形认定标准、查处程序和措施不够明确、力度不够的问题;有利于解决有关上位法中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够强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程序标准措施等具体内容,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明晰职责  压实责任

违法建设不仅破坏城乡土地环境,而且扰乱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成本低、防控水平低、查处效率低和主体认定难、违建拆除难、部门协同难等问题。

为压紧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切实有效形成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职、各公民组织有效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规定》对相关责任义务和制度机制进行了明确。

明确管理制度机制和工作责任分工,《规定》第六条、第八条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机制、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机制、信息共享共管联动机制等。第四条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或者村寨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等。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巡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并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帮助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相关企业、组织、公民义务,共同打好违法建设整治攻坚战。

另外,为切实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能力和效率,确保执法规范、适用法条正确,《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针对违法建设认定标准、查处程序及措施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


完善全过程监管惩治

本次立法坚持“小切口”的简洁高效立法模式,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基本原则,重点针对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机制、认定标准、查处程序、工作措施等作相应规定。

《规定》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针对本规定所指违法建设的法定含义及其情形作出详细描述,有效规避定义模糊导致适用范围不清的情况。

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违法建设包含: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三种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明确了各类法律主体在预防、发现、查处等环节中职责和义务,将违法建设控制在早期,及时打早打小,对违法建设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行为纳入惩治范围。

惩治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行为,规定了对单位和个人承建违法建设工程或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水电等服务的行为进行惩治,从源头阻断违法建设。

惩治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的行为,明确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报告责任;不配合违法建设查处,不及时制止违法建设等进行惩治。

惩治利用违法建设牟利的行为,第九条规定房地产销售单位不得采取赠送使用面积等方式,误导购房者占用公共空间进行违法建设;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开展租赁等牟利行为进行惩治,有效切断违法建设的利益链条。

此外,还惩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制止、查处等相关管理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

相信随着《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更好地规范贵阳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推动拆违控违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更好地推动贵阳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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